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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張陽壽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楊振興
法定代理人 楊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檢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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