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高誌良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鐘淑娥即翔躍起重工程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 萬2,61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 萬3,7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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