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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洪崇垣(即洪文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洪文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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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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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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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六八NA0000一九五-七│ 1 │ 1│
├──┼───────────┼──────────────┼───┼────┤
│ 2 │同 上│0六八NA0000一九六-九│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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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 上│0六八NA0000一九七-0│ 1 │ 1│
├──┼───────────┼──────────────┼───┼────┤
│ 4 │同 上│0六八NA0000一九八-二│ 1 │ 1│
├──┼───────────┼──────────────┼───┼────┤
│ 5 │同 上│0六八NA0000一九九-四│ 1 │ 1│
├──┼───────────┼──────────────┼───┼────┤
│ 6 │同 上│0六八NA0000二00-八│ 1 │ 1│
├──┼───────────┼──────────────┼───┼────┤
│ 7 │同 上│0六八NB0000二二七-五│ 1 │ 10│
├──┼───────────┼──────────────┼───┼────┤
│ 8 │同 上│0六八NB0000二二八-七│ 1 │ 10│
├──┼───────────┼──────────────┼───┼────┤
│ 9 │同 上│0六八NB0000二二九-九│ 1 │ 10│
├──┼───────────┼──────────────┼───┼────┤
│10│同 上│0六八NB0000二三0-五│ 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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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 上│0六八NB0000二三一-七│ 1 │ 10│
├──┼───────────┼──────────────┼───┼────┤
│12│同 上│0六八NB0000二三二-九│ 1 │ 10│
├──┼───────────┼──────────────┼───┼────┤
│13│同 上│0六八NB0000二三三-0│ 1 │ 10│
├──┼───────────┼──────────────┼───┼────┤
│14│同 上│0六八NB0000二三四-二│ 1 │ 10│
├──┼───────────┼──────────────┼───┼────┤
│15│同 上│0六八NC0000二三六-五│ 1 │ 100│
├──┼───────────┼──────────────┼───┼────┤
│16│同 上│0六八NC0000二三七-七│ 1 │ 100│
├──┼───────────┼──────────────┼───┼────┤
│17│同 上│0六八NC0000二三八-九│ 1 │ 100│
├──┼───────────┼──────────────┼───┼────┤
│18│同 上│0七0ND00一七二二二-九│ 1 │ 1000│
├──┼───────────┼──────────────┼───┼────┤
│19│同 上│0七0NX00000八九-0│ 1 │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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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 上│0七八NX000五0五四-0│ 1 │ 389│
├──┼───────────┼──────────────┼───┼────┤
│21│同 上│0七九ND00四0二六七-六│ 1 │ 1000│
├──┼───────────┼──────────────┼───┼────┤
│22│同 上│0七九NX000八0六0-六│ 1 │ 814│
├──┼───────────┼──────────────┼───┼────┤
│23│同 上│0八0NX00一三0六0-二│ 1 │ 414│
├──┼───────────┼──────────────┼───┼────┤
│24│同 上│0八一NX00二四0六一-四│ 1 │ 456│
├──┼───────────┼──────────────┼───┼────┤
│25│同 上│0八二NX00三七0六一-七│ 1 │ 501│
├──┼───────────┼──────────────┼───┼────┤
│26│同 上│0八三NX00五0七五九-一│ 1 │ 552│
├──┼───────────┼──────────────┼───┼────┤
│27│同 上│0八四NX00六五0五四-六│ 1 │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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