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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碩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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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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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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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碩昌科技有│台灣銀行南崁│106 年7 月13日│ 150,000元│AK五五九九四二○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邱文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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