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事聲,63,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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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異議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即異議人與相對人北鋼有限公司間因限期起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7 年9 月4 日107 年度司聲字第269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民事異議狀上異議人之印文或簽名,或提出代理人楊雅雯之委任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明。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異議人經第三人楊雅雯以「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聲明異議,然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本人也沒有在民事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其異議程式顯有未備,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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