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他調訴,3,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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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
原 告 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慶源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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