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再,5,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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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高聖驥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所為103 年
度訴字第226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定,是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 年8 月3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

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係因程式要件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尚無實體之既判力發生,日後雖可再行提起,惟仍應注意遵守民事訴訟法及第500條關於提起再審期間之限制規定,並應符合同法第496 、497 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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