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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微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俞宣宇
法定代理人 俞志正
王怡慧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小上字第8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 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 元,扣除再審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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