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勞聲,12,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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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殿華
賴昱樺
相 對 人 楊堯丞即一口田文創咖啡館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殿華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賴昱樺新臺幣伍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殿華積欠之工資新臺幣(下同)6 萬8,694 元,並同意於同年2 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林殿華之原有薪資轉帳帳戶內;

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賴昱樺積欠之工資7 萬元,並同意分別於同年2 月10日、同年2 月28日、同年3 月15日、同年3 月31日各匯款2 萬元、2 萬元、2 萬元、1 萬元至聲請人賴昱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迄今僅分別給付聲請人林殿華、賴昱樺各2 萬元,尚積欠聲請人林殿華、賴昱樺各4 萬8,694 元、5 萬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閱該勞資爭議調解卷宗,核閱無誤,堪認上情屬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該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同法21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復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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