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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曉琴
相 對 人 林椿南即鴻大消防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積欠資遣費、薪資爭議事項前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本案勞資雙方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終止勞動契約,勞方(本院按即聲請人,下同)所有爭議標的兩造以新臺幣3 萬元和解,請勞方於107 年8 月25日至公司領取現金。」
等語,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107 年8 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其中調解方案記載為:「本案勞資雙方同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於107年3 月13日終止勞動契約,勞方所有爭議標的兩造以新臺幣3 萬元和解,請勞方於107 年8 月25日至公司領取現金,非自願離職書最遲於107 年8 月31日郵寄予勞方,雙方達成協議;
於上述金額兌現後,勞資雙方當事人就本爭議事件,日後不得再有異議或有其他任何請求。」
等語,有該調解紀錄附卷可參,雙方對此達成調解,其調解成立,是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則聲請人就上開未履行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金額為未滿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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