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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富一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詠竣
相 對 人 王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107 年度勞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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