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湯昆諭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周玉鈴
被 告 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鈴
周玉芬
陳昱瑾
何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普曜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方舟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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