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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訴訟代理人 許華德
林為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又尹
江心
許硯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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