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勞訴,27,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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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玉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玉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0,2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1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9,01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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