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原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被 告 鄧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國華為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向本院對被告鄧彥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105 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5 號卷第1 頁),惟原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黃玉珍變更為楊國華,但原告現法定代理人楊國華遲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