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2,201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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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豐霸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豐霸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霸企業有限公司迄今仍滯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

然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周瑞南死亡且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致本件相關行政執行程序無法進行,為保全租稅債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

又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為相對人之租稅債權人,與相對人屬對立關係,且無擔任清算人之職掌,不宜被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而相對人之前負責人程祖逖擔任相對人之負責人10年有餘,對相對人之營業及財務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了解,本件宜選任程祖逖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董事周瑞南已於104 年10月19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等情,有周瑞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本院105 年5 月25日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又相對人截至106 年12月26日止仍滯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649 萬6,492 元(含本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及罰鍰等)一節,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可稽。

是為處理相對人未了結之現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

四、惟本院審酌周瑞南之繼承人周滿已拋棄繼承,堪認其並無意願處理相對人清算事務,亦無事證足認周滿有何實際參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是難認其繼承人周滿為妥適之清算人。

又程祖逖雖曾為相對人之前負責人,惟其係於101 年前擔任相對人負責人,距今已有數年久,顯然已無法熟知相對人業務或容易取得相對人清算事務所需之資料,且本院前依職權函詢程祖逖是否願意出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其具狀表示不願出任清算人等情,此有卷附民事陳報狀可佐,足見程祖逖亦無意願擔相對人之清算人,實不得僅因程祖逖為相對人之前任負責人即逕予選任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是本件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即有委任專業人士即會計師、律師為清算人之必要,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中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人選為相對人清算人,然前揭公會或函覆表示無有意願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適當人選,或係僅表示已公告會員周知,請有意願者逕行與本院聯繫等語,此有桃園律師公會107 年2 月6 日桃律弘字第0206 03 號函、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7 年5 月24日會總字第107021 9號函、台北市會計師公會107 年6 月13日北市會字第1070 208號函、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7 年6 月13日會總字第1070 245號函、台北律師公會107 年6 月26日107 北律文字第09 30 號函、臺中市會計師公會107 年6 月27日中市會字第1072 30 號函、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07 年7 月2 日高會字第107014 6號函在卷可稽,而迄今仍無自願者願任本件清算人。

綜上各情,本件並無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之清算人,亦無從選派程祖逖或周滿為清算人,且迄今亦無專業人士表明有此意願,聲請人復未推薦人選並提出受推薦人之意願書,本院無從予以審酌,亦不宜從桃園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眾多會員中恣意選派,以免選派後該人消極不就任或中途辭任,而令選派成為枉然之舉,徒生勞費。

是以,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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