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21,201811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潘淑芬會計師即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