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21,20181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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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潘淑芬會計師即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擔任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解任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除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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