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41,2018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延文


相 對 人 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預估選如選派廖年傑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三、請提供相對人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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