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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何湯鳳美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及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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