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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允斌
相 對 人 國益電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以外,即應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必均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選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及相對人於民國85年8 月28日聲請合併,並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嗣於85年9 月2 日由經濟部投資審易委員會核准在案,相對人即消滅公司已於85年12月30日完成解散登記,亦由經濟部核准在案。
聲請人欲將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之土地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於聲請人名下,然因相對人已解散,地政機關無法受理,且相對人之清算人為外籍人士,目前已無法查找,爰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楊允斌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聲請意旨,業已提出桃園市政府107年10月22日府經登字第10791037540 號函、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濟部投資審易委員會85年9 月2 日經投審(85)一字第85015299號函、經濟部85年12月30日經(85)商字第121900號函、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相對人董事、監察人名單、相對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合併契約書,及資產負債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件為憑,堪認可採。
惟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4條前段、第25條第1項本文明文定之,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吸收合併相對人並已登記在案,則聲請人當然概括承受相對人之權利義務,而相對人之財產,自當由聲請人取得。
據此,相對人為因合併而解散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4條反面解釋,自無庸進行清算,聲起人亦無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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