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國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全部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