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0189,201806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
債 權 人 正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分別表明向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款項為何?亦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如應收帳款、發票、支票等)。

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發票明細,仍未釋明其欲分別向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各係多少?又其提出之發票明細,買受人尚含士豐營造有限公司,債權人卻猶未說明何以得對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