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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
債 權 人 葉景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素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亦未表明其中金額新台幣30萬元請求年息20%利率之依據。
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又其中金額新台幣30萬元請求年息20%利率若無法釋明其依據,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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