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
債 權 人 陳潔心
債 權 人 蔡文芳
債 權 人 陳朝村
債 權 人 陳玥樺
債 權 人 賴碧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欲聲請支付命令亦或起訴。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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