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0423,201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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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
債 權 人 劉義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松原、謝羽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務人二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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