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1127,201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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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
債 權 人 蔡旻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育昌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請分別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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