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武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彩雲的戶籍資料(個人記事請勿省略)
二、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說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