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242,2018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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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 務 人 黃錦龍即桃園市私立育丞幼兒園
債 務 人 林燕
債 務 人 黃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錦龍、林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參佰伍拾參萬陸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錦龍、林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柒佰捌拾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桃園市私立育丞幼兒園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對債務人黃錦龍即桃園市私立育丞幼兒園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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