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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9號
債 權 人 王岑方
債 權 人 朱建毓
債 權 人 朱姵穎
債 權 人 李昇珈
債 權 人 卓志霖
債 權 人 周雅琦
債 權 人 林君澤
債 權 人 林孟輝
債 權 人 林映辰
債 權 人 林麗容
債 權 人 胡雅雯
債 權 人 徐佳美
債 權 人 翁靜如
債 權 人 凃麗文
債 權 人 張志笙
債 權 人 許若玲
債 權 人 郭育銘
債 權 人 游佳業(原名:游士誼)
債 權 人 游育菁
債 權 人 黃曳樊
債 權 人 楊秀滿
債 權 人 楊培欣
債 權 人 廖柏琪
債 權 人 趙偉翔
債 權 人 劉志偉
債 權 人 劉沛晴
債 權 人 蔡洧泰
債 權 人 蔡博丞
債 權 人 鄭世玉
債 權 人 鄭武順
債 權 人 謝藝彤
債 權 人 謝麗櫻
債 務 人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育昌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偉先
法定代理人 楊捷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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