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393,20180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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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黃浩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温振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借款債權之放款人並非僅有債權人一人,且放款人並未連帶出借系爭款項,依法債權人僅得請求其個人借放之款項,並非全部款項,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全體放款人為何人,各出借若干款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更正請求金額為債權人所借放之款項,利息並應自清償日起算,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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