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595,20180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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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5號
債 權 人 曹瑞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孔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陳報就扶養費之請求是否有加速條款之約定,如無,請減縮請求金額至已到期部分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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