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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債 權 人 曾加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仲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皆為第三人公司間之釋明文件,與本件債權人、債務人皆屬無關,經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請求債權人挹注資金、債務人指定匯款帳戶、債權人因而匯款至該帳戶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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