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6329,2018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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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債 務 人 蔡紫柔
債 務 人 陳鳳微
債 務 人 楊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紫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鳳微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素華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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