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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
債 權 人 謝夙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喜恩喜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依高等法院70年第50號法律座談會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董事長死亡非得由其餘董事互推為代理人,而應另行補選董事長),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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