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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債 權 人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秀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大傑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向債務人張惠鈴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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