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818,2018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
債 權 人 真石樂活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勻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的簽章以及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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