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819,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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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債 權 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亞勝機電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及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文件(請分別訂金及損害賠償各自請求金額及提出訂金匯款資料、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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