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8258,201810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58號
債 權 人 達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璨如
債 務 人 竹城羽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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