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86,2018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債 權 人 丁銘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壽欽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各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07 年1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