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2103,2018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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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
債 權 人 李淑薇
債 務 人 張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聲請人未釋明利息自民國107 年1 月31日起算之依據,亦未提出請求年息10%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故請求利息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及請求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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