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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6號
債 權 人 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清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鄒富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經本院民國107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並請提出鄒富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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