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21353,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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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3號
債 權 人 何銘祥
債 權 人 李欣霖
債 權 人 李東峯
債 權 人 周添榮
債 權 人 張建勝
債 權 人 黃漢璋
債 權 人 郭融

債 權 人 劉祖國
債 權 人 林明傑
債 權 人 楊俊良
債 權 人 侯政寧
債 權 人 王明湄
債 權 人 張文祥

債 權 人 吳惠娟

債 權 人 王亭雅
債 權 人 彭欣怡
債 權 人 鄒易諺
債 權 人 鍾美貞

債 權 人 許倍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500元、請分別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聲請人請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民國107 年10月29日、民國107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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