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鳳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第一項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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