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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國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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