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10號
債 權 人 謝志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信翔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劉玠泓之請求釋明文件、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表明是否請求利息、提出債務人王信翔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