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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40號
債 權 人 東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
債 權 人 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材
債 務 人 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克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參萬柒仟捌佰參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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