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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12號
債 權 人 戴阿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斐嵐、焦和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台端係分別與債務人二人簽之租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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