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民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黃民隆為受監護宣告人,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