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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34號
債 權 人 趙訢惠
債 務 人 龍福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駱灃灤
人
債 務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駱俊浩
債 務 人 卓慧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龍福行有限公司、駱俊浩、卓慧琦、駱灃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楊敏華之戶籍遷入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冠良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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